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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章程

2015年10月15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18年12月2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宜昌市建筑裝飾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Yichang  City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YCB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宜昌市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材料生產與銷售的企業(含其它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教學、科研單位自愿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服務會員企業,維護合法權益,反映合理訴求,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健康發展,以高質量服務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宜昌市民政局。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宜昌市相關職能部門和湖北省建筑裝飾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本會及符合設立黨組織條件的會員單位,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并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135號昭君花園商住樓5樓,郵政編碼:44300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業務范圍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建筑裝飾行業的法規、政策和規定。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裝飾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對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推動行業結構調整,逐步構建符合市場需求和行業特點,層次分明、專業配套的行業結構體系,逐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符合未來發展方向的企業組織制度,普遍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保證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制定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依照法律、法規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五)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爭議。

(六)開展學術、技術、經濟情報、市場信息交流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舉辦行業競賽(含宜昌市優質建筑裝飾工程評選)、技術講座、專題研討會;組織會員開展企業品牌和產品展銷活動,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開展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誠信評價和各類培訓,提高裝飾企業的管理水平、業務能力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八)建立信息網絡,編輯相關資料,開展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咨詢、中介和技術服務。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第九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允許吸收極少量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本行業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并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遵紀守法,履行行業自律原則,熱心行業建設、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活動的參與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的質詢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仍不響應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業行規,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監事會主任、常


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單位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一般情況下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并組成理事會,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的,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程序,通過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通過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業務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最高任職年齡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七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四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的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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