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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關于印發《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5年07月17日    瀏覽次數:3455    字號:T|T

宜市住建規【2013】2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葛洲壩城管局、高新區建管辦,機關各科室、委屬各單位、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行為,提高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市住建委對2010年3月31日印發的《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F公布實施,請遵照執行。

附件:《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

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生產行為,提高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住建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施工電梯、施工升降機以及物料提升機等垂直運輸設備。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負責。

第四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經營、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負責。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安裝或出租前,應當在其工商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證;外地來宜的施工企業在取得其工商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向本市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委托文件后,可以為其購買的新出廠設備申請辦理備案證。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在辦理設備備案時,應按照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供資料。設備產權變更時,原產權單位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到設備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按規定將安全技術檔案移交給現產權單位,現產權單位再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手續。

第五條 對國家規定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以及超過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建筑起重機械,備案機關不予備案。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設備產權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租單位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必須檢測設備安全性能并出具設備自檢合格證明;出租單位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承包資質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設備進行安全技術性能評估合格后方可出租。

(二)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注明工程名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型號、設備備案證號等內容,并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出租單位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承包資質的,不得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安裝拆卸內容,不得安排司機操作設備,也不得安排人員維修設備。

(四)租用單位在簽訂租賃合同前,應檢查設備狀況,查驗設備備案證、安全技術檔案,以及出租單位出具的設備自檢合格證明或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設備安全技術性能評估合格證明。

第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企業建立的屬于本企業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業隊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二)不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工作,并在安裝前簽訂委托安裝拆卸合同,委托合同應約定設備使用單位。

(三)委托安裝拆卸合同應包括設備安裝(含加標準節、安裝附墻裝置)、拆卸(含減標準節、拆卸附墻裝置)全過程。除合同約定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外,其他單位不得從事上述作業。否則,建設、監理、施工單位均應予以制止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四)建筑施工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安裝拆卸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安裝拆卸方案,并報本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技術負責人以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方案內容應包括作業環境,如影響機械運行的相鄰建筑物及附屬物、設備或外電線路狀況等。

(五)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基礎不符合設備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技術要求的,或者設備基礎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委托設備生產廠家或有相應結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重新設計。

(六)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拆卸單位在設備安裝(含加標準節、安裝附墻裝置)、拆卸(含減標準節、拆卸附墻裝置)前,要根據專項施工方案以書面形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七)每臺設備安裝拆卸時應按照規定至少配備專業安裝拆卸人員4名,信號司索工、電工、司機各1名,相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持證上崗。 

(八)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應嚴格遵循《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安全技術規范》(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等相關技術規范。

(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在安裝拆卸作業過程中要劃定警戒區,嚴禁無關人員入內。施工總承包企業專職安全員以及安裝拆卸專業承包企業技術人員應現場監督,監理企業安全監理工程師全過程旁站監理。 

(十)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測和驗收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需設備安裝單位自檢合格,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以及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設備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驗收合格。且應在驗收合格后30日內,由使用單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使用中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再次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1)初次檢測合格后使用時間每超過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

(3)設備使用中經過大修的;

(4)發生機械事故或因自然災害受損的。

第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工程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安裝拆卸專業承包企業應在委托安裝拆卸合同中約定一方為設備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承擔設備使用管理的主要責任,包括負責安排司機操作設備以及安排專職檢查人員檢查、維修、保養設備。

(二)使用單位應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管理。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項目部應設有專職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設備安全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企業項目部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應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司機上崗前對其進行交底,并定期檢查設備運行記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司機要嚴格履行班前、班后檢查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   

(五)設備使用單位應安排司機每周至少檢查一次設備,安排專職檢查人員每月至少檢查、維修一次設備,并應及時填寫檢查、維修記錄。若委托安裝拆卸合同約定安裝拆卸單位為使用單位的,則安裝拆卸單位應將記錄表及時上報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企業應至少每月檢查一次設備以及使用單位的工作情況。若施工總承包企業為設備使用單位的,則應自行負責設備檢查、維修,并填寫有關記錄。

(六)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司索工以及檢查、維修、保養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七)施工現場應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列為重大危險源,并應在危險源公示牌上標明使用單位及責任人。

(八)臨近街道、學校、幼兒園、社區和商業區等公眾通行、聚集場所,且塔式起重機工作范圍超出施工場地圍墻的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防護措施。

(九)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落實施工電梯作業環境的防護、樓層呼叫系統的安裝使用以及層門的管理。   

第十條 監理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對所監理工程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責任:

(一)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規劃》和相關規范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二)審查核驗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技術文件及資料,核查安裝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且人證相符。

(三)對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進行旁站檢查,參加設備安裝拆卸驗收,定期巡視檢查設備作業情況,核查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驗收記錄、設備運行記錄以及檢查、維修記錄等資料。

(四)對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建筑起重機械信息管理:

(一)加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備案信息管理,定期向社會公示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備案信息。

(二)加強安裝拆卸單位及安裝拆卸作業人員信息登記管理。凡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企業,應攜帶本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拆卸作業人員操作證書及聘用合同、聯系人員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到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定期公示。涉及企業及人員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三)加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司機信息管理。凡在本市使用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企業,應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司機檔案,定期上報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應檢查司機信息檔案。

(四)加強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使用登記信息管理。各縣市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收集相關信息,并在每季度末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匯總后通過宜昌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網站公示。

(五)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定期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動態、安全事故以及單位與個人的不良行為等信息通過宜昌建設網公示。

第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各有關責任主體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法規的,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至2017年12月31日止。原《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宜市住建規〔2010〕1號)同時廢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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