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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區夜景燈光管理辦法
文章作者:管理員   發布日期:2015年07月17日    瀏覽次數:4295    字號:T|T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宜昌市城區夜景燈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樂成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夜景燈光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境,根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照明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夜景燈光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夜景燈光,是指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設置的裝飾性燈光。

第四條 市住房城建部門負責按照夜景燈光專項規劃和夜景燈光建設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城區夜景燈光工程建設,并負責城區夜景燈光的管理工作。

市路燈管理中心負責城區夜景燈光的日常運行維護、控制和用電保障工作。

市規劃、財政、城管執法、公安、環保、文化、旅游、工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夜景燈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區夜景燈光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突出效果、注重節能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夜景燈光專項規劃是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住房城建部門會同市規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亮化要求編制夜景燈光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住房城建部門組織實施。

市住房城建部門根據夜景燈光專項規劃,擬定夜景燈光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夜景燈光建設年度計劃應當明確年度夜景燈光設施建設項目、實施責任主體及資金來源渠道等內容。

第七條 下列區域、建(構)筑物應當設置夜景燈光:

(一)城區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兩側的建(構)筑物;

(二)橋梁、碼頭、機場、車站、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公園、景區(點)和其他公共場所;

(三)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構)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長江沿岸的景觀地帶;

(五)上述區域內或建(構)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招牌;

(六)夜景燈光專項規劃要求設置的其他范圍。

第八條 夜景燈光設計及亮化效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燈光專項規劃要求,體現區域功能、建(構)筑物造型特點和文化內涵,并與整體景觀相協調;

(二)高層住宅樓應當在頂部適當設置夜景燈光,高層非住宅建(構)筑物應當進行外立面整體夜景燈光設置;

(三)城市道路、公園、景區(點)、山體、河道沿岸以及橋梁的夜景燈光設置,應當充分體現其風貌特征、山水環境特色,對其中的亭、臺、樓、榭、閣、塔等建(構)筑物應當進行重點亮化處理。

第九條 夜景燈光設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生活和身體健康;

(二)不得影響天文氣象觀測、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城市整體形象;

(四)燈光的強度、顏色不得與特殊用途的燈光相似。

第十條 市住房城建部門根據夜景燈光建設年度計劃,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組織實施夜景燈光設施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市住房城建部門組織實施的夜景燈光設施項目,其具體的建設責任及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夜景燈光設置,由建設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納入建設成本。夜景燈光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交付使用;

(二)既有非經營性建(構)筑物(包括已經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下同),道路、橋梁、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的夜景燈光設置,由市住房城建部門按照夜景燈光建設年度計劃組織建設;

(三)既有經營性建(構)筑物,沿街門面、店面招牌和戶外廣告等經營性場所的夜景燈光設置,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應當設置夜景燈光的,市規劃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時審查夜景燈光設計方案,并將其納入規劃條件核實范圍;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夜景燈光設計方案出具施工圖;市住房城建部門將其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市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夜景燈光設施有關要求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條件,作為出讓合同的內容。

第十三條 夜景燈光設施建設應當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低能耗產品。

夜景燈光設施所用材料及工程安裝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符合防盜、防破壞、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要求,保證設施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夜景燈光工程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夜景燈光工程建設完成后,由建設單位向市住房城建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城建部門組織路燈管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夜景燈光設施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由市住房城建部門負責管理,保障設施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經營性建(構)筑物(含沿街門面、店面招牌、戶外廣告等)夜景燈光設施的運行及維護,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并承擔運行及維護費用。

新建商品住宅項目經驗收合格后,將夜景燈光設施移交市路燈管理中心統一組織運行和維護,所需費用列入城市公用事業(電力)附加費等專項資金計劃。

第十八條 非經營性建(構)筑物,道路、橋梁、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及公共場所夜景燈光設施的運行及維護由市路燈管理中心負責。所需費用由市住房城建部門會同市路燈管理中心擬訂年度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城市公用事業(電力)附加費等專項資金計劃。

第十九條 夜景燈光設施用電應當單獨設置電表,并接入建(構)筑物總電源。夜景燈光專用電表安裝前應到供電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電企業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

夜景燈光設施用電價格與路燈電價相同。

第二十條 夜景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功能良好、啟閉正常、容貌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夜景燈光的啟閉應當采用集中控制、分區控制和單體控制相結合的方式。景區、繁華商業街區、公園等區域應當建立分區控制中心。夜景燈光的啟閉均應接入集中控制系統,由市路燈管理中心集中控制。

第二十二條 城區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橋梁、碼頭、機場、車站、廣場、繁華商業街區、公園、景區及長江沿岸景觀地帶,夜景燈光每日開啟,亮燈時間每日不得少于3小時;星期五、六、日及法定節假日,亮燈時間不得少于4小時。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夜景燈光于每星期五、六、日及法定節假日開啟,亮燈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夜景燈光開啟時間與路燈相同。

第二十三條 凡遇有重大活動,需延長夜景燈光開啟時間或擴大開啟范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住房城建部門會同市路燈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每年的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前,由市路燈管理中心集中組織對已建夜景燈光設施進行全面檢修,以保證節日夜景燈光效果。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按夜景燈光規劃及設計要求設置夜景燈光設施或者進行夜景燈光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變、移動、損壞、拆除城市夜景燈光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時間開啟或提前關閉夜景燈光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將夜景燈光設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統的;

(五)夜景燈光設施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未及時進行維護、修復或者更換的;

(六)其他影響夜景燈光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故意損毀、盜竊夜景燈光設施,或者拒絕、阻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私接夜景燈光設施電源盜取電能的,由電力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夜景燈光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積極為夜景燈光設置單位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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